壓載水處理裝置,公約中稱為壓載水管理系統(Ballast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1】MEPC.71要求,對于2017.9.8以前建造的現有船,應在2019.9.8以后的第一次IOPP換證檢驗時,符合D-2標準,也即安裝壓載水處理裝置。
【2】MEPC.297(72)中明確壓載水管理(BWM)公約第B-3條中提到的換證檢驗,是指IOPP證書的換證檢驗(注意:這里說的是IOPP換證檢驗,不是BWMC換證檢驗)。
【3】MEPC.300(72)通過的壓載水管理系統認可規則(BWMS code),計劃于2019.10.13生效,該規則規范了壓載水處理裝置的認可標準,以使設備滿足BWM公約D-2標準的要求。
【4】MEPC.296(72)修正了BWM公約,計劃于2019.10.13生效,修正后的BWM公約要求:
2020.10.28以前安裝的壓載水處理裝置,應滿足MEPC.125(53)、MEPC.174(58)或MEPC.279(70)或BWMS Code的性能標準。
2020.10.28以后安裝的壓載水處理裝置,應滿足BWMS Code的性能標準。
【科普】《2004年壓載水管理公約》第D節中,關于壓載水管理的幾個標準:
第D-1條,壓載水交換標準。這個標準是船舶安裝壓載水處理裝置以前,應采用的處理標準。本條標準的船舶壓載水體積交換效率,應至少為95%,對于使用泵透(Pumping through)方法(包括溢流法Flow-through method和稀釋法Dilution method)交換壓載水的船舶,應三倍于每一壓載水艙體積,對于少于該體積三倍的泵透法,如果船舶證明已達到了95%的體積交換,則也可被接受。
第D-2條,壓載水性能標準。這個標準是安裝壓載水處理裝置以后,應滿足的標準。本條要求的船舶壓載水排放,應達到小于每立方米10個最小尺寸大于或等于5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和小于每毫升10個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但大于或等于10微米的可生存生物;并且,作為一種人體健康標準,①產毒零亂弧菌(O1和O139),少于每100毫升1個菌落開成單位(cfu),或小于每一克(濕重)浮游動物樣品1個cfu;②大腸桿菌,少于每100毫升250個cfu;③腸球菌,少于每100毫升100個c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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