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PC第74會議上,維持了MARPOL公約附則VI第14.1.3條,關于2020.1.1起所有船舶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過0.5% m/m的要求,并為使該規定能順利實施,IMO發布相關通告給各國主管機關。
因部分港口國已公告禁止開環(Open Loop)脫硫塔的洗滌水,在其港口或水域內排放,IMO將針對脫硫塔排放水的排放標準進行研究。
另外,MEPC.1/Circ.795/Rev.4對上述低硫油的適用范圍做了統一解釋:該要求也適用于應急設備(Emergency Equipment)。
同時,MEPC.1/Circ.864/Rev.1要求,為驗證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應建立商定的取樣方法,以核實所用燃油的硫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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