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于2016.5.19以MSC.404(96)決議的方式,通過了SOLAS修正案,并以MSC.402(96)決議通過了《救生艇和救助艇、降落設備和釋放裝置的維護保養、徹底檢查、操作試驗、檢修和修理要求》。決議對SOLAS公約第III章第20條作了修正,并將于2020.1.1起生效實施,該修正案適用于所有船舶。
關于救生艇釋放裝置(包括救助艇及可吊式救生筏釋放裝置)的年度檢測人員或機構,修正案之前的SOLAS CIII/R20.11.2條要求:由受過適當培訓且熟悉該系統的人員(properlytrained personnel familiar with the system),進行徹底檢查和操作試驗。根據IACS的統一解釋,所謂“受過適當培訓且熟悉該系統的人員”,可以是制造商代表、船廠工程師或制造商經銷點的技術人員。
修正案后的該條款,改為:由制造商或經(主管機關或其認可的組織)授權服務商的持證人員進行(should be conducted by certified personnel of either themanufacturer or an authorized service provider)。
剛剛于2019年5月更新的巴拿馬第258號商船通函,列舉了該船旗國已授權的全球112家救生艇檢測機構(其中包括中國15家檢測公司),該通函也說明了向PMA申請上述資質授權需遞交的材料和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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