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摘要及其法律論證簡評
任雁冰,15902025918
摘要
2022年2月4日,中俄兩國發布《2022中俄聯合聲明》,其中包括涉海內容:
(一)AUKUS核動力潛艇問題;
(二)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問題;
(三)人工智能治理及高精度非核武器問題(智能船舶及水上/水下航行器問題);
(四)中俄北極合作問題。
《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既具有實證法基礎,也具有自然法基礎,具有法律正當性。
(一)《2022中俄聯合聲明》實證法基礎可分為特別實證法和一般實證法;其中,特別實證法是指適用于特定國際問題的國際條約,包括《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等;一般實證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國際條約,其不以特定國際問題為限,而普遍適用之,包括《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等。
(二)《2022中俄聯合聲明》所述“各國從全人類共同福祉出發,加強對話,增進互信,凝聚共識,捍衛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屬于自然法,任何損害這些共同價值的“單邊主義,訴諸強權政治,干涉他國內政,損害他國正當權益,制造矛盾、分歧和對抗,阻礙人類社會發展進步”等,均構成自然法之違反。
《2022中俄聯合聲明》在AUKUS核動力潛艇問題、日本福島核電站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問題、人工智能治理及美國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問題、中俄北極合作問題等涉海內容中也闡明了相應自然法基礎,這絕非虛無縹緲之原則,而是正義之體現,力量之源泉。實證法則為自然法提供了進一步行動指南。
關鍵詞:《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 實證法 自然法
2022年2月4日,中俄兩國于北京發布了一份《聯合聲明》(以下簡稱“《2022中俄聯合聲明》”),內容豐富且深刻,其中包括涉海內容。
一、《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摘要
(一)AUKUS核動力潛艇問題
《2022中俄聯合聲明》第三部分第8至9段表明:
雙方重申,《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是國際核裁軍與核不擴散體系的基石,是戰后國際安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的作用不可替代。國際社會應平衡推進條約三大支柱,共同維護條約權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
雙方對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建立“三邊安全伙伴關系”(AUKUS)特別是在核動力潛艇等涉及戰略穩定領域開展合作表示嚴重關切,認為上述行為同保障亞太地區安全與可持續發展的目標相悖,加劇地區軍備競賽危險,構成嚴重核擴散風險。雙方強烈譴責類似行為,敦促AUKUS成員國嚴格履行防止核、導彈擴散義務,維護地區和平穩定與發展。
(二)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問題
《2022中俄聯合聲明》第三部分第10段表明:
雙方對日本擬將福島核電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及其潛在環境影響表示嚴重關切,強調日本須與周邊鄰國等利益攸關方及有關國際機構充分協商,在公開透明、科學論證、符合國際法基礎上,以負責任的方式妥善處置放射性污染水。
(三)人工智能治理及高精度非核武器問題(智能船舶及水上/水下航行器問題)
《2022中俄聯合聲明》第三部分第20段表明:
雙方高度重視人工智能治理問題。雙方愿就人工智能問題加強交流與對話。
另外,《2022中俄聯合聲明》第三部分第13段還提到了美國在“強化具備執行先發制人式打擊等戰略任務能力的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這與人工智能密不可分。
人工智能治理及高精度非核武器問題具體到涉海實務上,則體現為智能船舶和水上/水下航行權問題,包括商業應用問題,也包括軍事和武力應用問題。
(四)中俄北極合作問題
《2022中俄聯合聲明》第二部分第3段表明:
雙方同意進一步深化北極可持續發展務實合作。
二、《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法律論證簡評
《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既具有實證法基礎,也具有自然法基礎,具有法律正當性。
(一)《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的實證法基礎
本文中,實證法分為特別實證法和一般實證法;其中,特別實證法是指適用于特定國際問題的國際條約;一般實證法是指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國際條約,其不以特定國際問題為限,而普遍適用之。
關于特別實證法,在AUKUS核動力潛艇問題上,《2022中俄聯合聲明》的依據是《不擴散核武器條約》,重申了該條約的“權威性、有效性和普遍性”,指出AUKUS核動力潛艇安排“構成嚴重核擴散風險”。
在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問題上,《2022中俄聯合聲明》雖然沒有指出所依據的國際條約,但“強調日本須與周邊鄰國等利益攸關方及有關國際機構充分協商,在公開透明、科學論證、符合國際法基礎上,以負責任的方式妥善處置放射性污染水”,這突出了此問題涉及的國際條約不止一方面,也明確此問題涉及日本周邊鄰國等利益攸關方及有關國際機構,日本應“以負責任的方式妥善處置放射性污染水”,此處“負責任的方式”也屬特別實證法之表現。
關于一般實證法,《2022中俄聯合聲明》具名援引者包括《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言》及《五個核武器國家領導人關于防止核戰爭與避免軍備競賽的聯合聲明》等,另有不具名援引體現為“捍衛以聯合國為核心的國際體系和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其中,《聯合國憲章》序言規定,“我聯合國人民同茲決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歷慘不堪言之戰禍,重申基本人權,人格尊嚴與價值,以及男女與大小各國平等權利之信念,創造適當環境,俾克維持正義,尊重由條約與國際法其他淵源而起之義務,久而弗懈,促成大自由中之社會進步及較善之民生,并為達此目的,力行容恕,彼此以善鄰之道,和睦相處,集中力量,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接受原則,確立方法,以保證非為公共利益,不得使用武力,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用是發憤立志,務當同心協力,以竟厥功”。具體到AUKUS核動力潛艇問題、日本福島核電站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問題、美國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問題,均應適用《聯合國憲章》等一般實證法規范和調整。
另外,中俄北極合作以北極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符合《聯合國憲章》及其他特別和一般國際條約規定。
(二)《2022中俄聯合聲明》涉海內容的自然法基礎
《2022中俄聯合聲明》“呼吁各國從全人類共同福祉出發,加強對話,增進互信,凝聚共識,捍衛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的全人類共同價值”,這些共同價值屬于自然法。
任何損害這些共同價值的“單邊主義,訴諸強權政治,干涉他國內政,損害他國正當權益,制造矛盾、分歧和對抗,阻礙人類社會發展進步”,均構成自然法之違反。
《2022中俄聯合聲明》在AUKUS核動力潛艇問題、日本福島核電站放射性污染水向海洋排放問題、人工智能治理及美國高精度非核武器力量問題、中俄北極合作問題等涉海內容中也闡明了相應自然法基礎,這絕非虛無縹緲之原則,而是正義之體現,力量之源泉。實證法則為自然法提供了進一步行動指南。
任5,于廣州
2022年2月5日
05-28????來源:信德海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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